广东省人大代表陈泽滨:打造大日化产业集群 推动“制造业当家”******
中新网广州1月12日电 (记者 程景伟)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12日在广州开幕。广东省人大代表、立白科技集团总裁陈泽滨建议,打造广东大日化产业集群,助力广东制造业强省建设迈上新台阶,推动“制造业当家”。
“珠江水、广东粮、岭南衣、粤家电”是广东传统优势产业。随着时代的发展,广东日化行业凭着历史沉淀的地域优势、产能优势,也成为广东制造业的支柱产业之一。
目前,广东日化行业规模全国领先,牵引产业链各重点企业快速发展,产能走在全国前列。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合成洗涤剂产量为1037.7万吨,其中广东省合成洗涤剂产量达324.62万吨,占全国总产量超过三成。2021年底,广东化妆品工业总产值和化妆品专利申请数量均居全国第一,全国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数量有70%来自广东省。
但同时,广东省日化行业面临诸多不足,比如规模大而不强,综合实力有待提高;创新能力有待强化,对比国际先进地区仍有较大差距;产业链生态仍未完善,服务支撑与资金支持亟待提升;企业单打独斗,产业运营效率亟需提升。“推动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是广东省日化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关键。”陈泽滨说。
陈泽滨建议,政府引导产业链重点企业建立化妆品、日用洗涤品、口腔护理用品等日化行业细分领域品牌孵化基地,孵化一批新兴日化用品生产品牌;由政府牵头,共同组建支持广东省本土日化产业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陈泽滨建议,同时,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数字技术为抓手,依托广东省日化行业全国领先的行业数字化平台和资本优势,打造日化产业数字化底座,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产业数字化赋能服务,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
陈泽滨称,应鼓励行业企业积极入驻全产业链互联网平台,推动产业链企业“上云上平台”比例逐年提升,助力企业实现降本提质增效;推动全产业链智能化改造。
此外,他还提出,广东可基于现有日化生产基地载体,如深圳“美丽谷”高端化妆品产业集群、汕尾海丰美妆产业园等,打造一批省级以上日化产业重点产业园区;吸引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进驻园区,实现产业配套集群化发展。(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