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曲艺术焕发新的魅力和风采(2)******
戏曲艺术来自民间、成长于民间,生动展现了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审美理想,以人民性为厚重底色,涵养着中国人共同的精神家园。戏曲在艺术形式、思想内容、表达手法上都具有鲜明特色。作为在中国社会流传千载、广泛普及的文化载体,戏曲在赓续文脉、弘扬传统文化上的作用尤为突出,具有显著的传承性特征。
正是缘于中华文化源源不断的滋养,戏曲艺术才能卓然屹立于世界民族艺术之林,璀璨夺目。而今,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需要戏曲艺术进一步扎根中国大地,萃取传统文化精华,把艺术创造力和中华文化价值融合起来,把中华美学精神和当代审美追求结合起来,夯实戏曲创新创造的文化根脉。
近来,国家深化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艺术学门类专业目录调整中的一大亮点是把戏曲与曲艺等传统艺术门类与一级学科并列,这在戏曲艺术发展史和戏曲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抓住契机,加快中国戏曲学派建设发展,拓展、丰富和完善戏曲艺术知识体系,用我们自己的语言将戏曲内涵总结好梳理好,将其中蕴含的中华文明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提炼好展示好。强调戏曲艺术的文化根脉和民族特性,不是故步自封、盲目排外,而是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让戏曲在世界文学艺术领域更好彰显中国气派、中国风范。
立足艺术特质,推进守正创新
戏曲艺术包容万端、自成体系、雅俗共赏,是我国传统艺术的典范。研究和发展戏曲艺术,要立足艺术本体,探寻戏曲之所以成为戏曲的内在规定性,进而以守正创新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戏曲艺术焕发新的魅力和风采。
戏曲艺术合歌舞、说唱、滑稽戏于一处,熔诗歌、音乐、舞蹈、美术等于一炉,集唱、念、做、打于一身,汇时间艺术、空间艺术于一体,建立起以舞台表演为核心的复合演剧体系,在世界三大戏剧体系中综合程度最高。戏曲艺术反映生活的基本手法,最主要、最突出的在于虚拟性,对舞台时空的处理简洁灵动,极力追求神似而不一味追求形似,极大增强了艺术内涵和感染力,形成了具有中国人审美特性的舞台艺术风格。高度的程式性是戏曲艺术又一个显著特质,它是反映生活的具体化表现形式,将生活动作加以合理的抽象概括,赋予舞台表演规范化的格式,并由此延展至其他各个方面,经过长期艺术实践发展为约定俗成的基本规制。
【光明论坛】激活数据潜能 建设数字中国******
【光明论坛】
作者: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和资源形态,日益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围绕如何建立和健全关于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体系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意见,为做好数据权益配置和风险防控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也为激活数据潜能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作出了有力的制度安排。
数据是映射大千世界的符码,数据中自有大千世界。宇宙星空、山川河流、鸟兽虫鱼、人类行为、国家治理、社会百态……万物皆产生数据,万物皆可被数据化。自人类社会产生起,数据就承载着人类对自然万物、生产生活的记录和表达。从传统数据到网络数据,从“小数据”到“大数据”,数据日益成为理解万事万物最微观、最奇妙的元素。在信息化发展新阶段,数据爆发增长、海量集聚,量的累积逐渐引发质的飞跃。万物互联、人机交互、天地一体的网络空间内,大数据技术使数量巨大、来源分散的图像、声音、文件等非结构化数据得以被广泛搜集、存储、利用,使分析、预测、捕捉隐藏在自然万物和人类社会的深层逻辑成为可能,人类认知的敏锐性和洞察力得到极大提升。
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数据原是伴随自然与人类而产生的寻常事物,但数字技术为其赋予了无尽潜能。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已成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性资源,并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通过数据,可以更好地理解自然和社会的运行规律,推动生产力发展,优化生产关系,丰富人类生活,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但数据并非自在之物,而是人类协作与互动的结果。数据不仅承载着个人、市场主体与国家的大量信息,关系到公民个体人格权益、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呈现出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全新特点。如何既鼓励数据的充分流通利用,又通过制度设计进行科学合理的权益配置和风险防控,就成为信息时代制度创新的重大课题。
数据相关权益配置,是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作为世界第二数据大国,我国深刻认识到大数据作为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新机遇、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所具有的战略意义。2021年公布实施的《数据安全法》明确提出“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但数据流通利用除供需双方外,还涉及协助数据产品开发的第三方服务商,情形复杂、链条悠长、风险突出。为推进数据合法合规交易,我国多年来一直在探索数据交易所建设。在此背景下,此次意见提出探索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结构性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推动建立企业数据确权授权机制,是对数据相关权益合理配置这个世界性难题的创新性开拓。
促进数据流通和交易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数据交易是新业态,也带来新问题。由于数据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除了不易计量、难于定价且合规评估复杂外,交易一旦达成,无论是买方发现“货不对版”,还是卖方认为数据已被使用,都“无法退货”。如何确保数据需求方接收到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数据提供方交易后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决定着数据制度体系的成败。此次意见尝试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试图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必将推动鼓励数据流通利用的制度创新。
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重点。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和资源形态,数据要素不断创造新的价值,也不断产生利益纷争。针对数据收益分配问题,此次意见既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也努力做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强调完善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数据二十条”的出台和落地实施,有利于从历史和全局维度深刻认识数据要素的战略价值,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塑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4日 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