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包密集释放 汽车消费券助力扩内需******
汽车消费券助力扩内需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性产业,是拉动内需、扩大消费的重要领域之一。近期,天津、沈阳、郑州、济南、三亚、南昌等地陆续出台汽车消费促进政策,其中发放汽车消费券是一种重要方式。
业内人士认为,汽车消费券数量较多、金额可观、使用灵活,能有效配合商家开展促销活动,激发居民消费热情。未来,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回暖以及居民消费需求加速释放,汽车市场有望在拉动内需中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
政策红包密集释放
中国汽车消费整体态势如何?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702.1万辆和2686.4万辆,同比增长3.4%和2.1%,全年实现小幅增长。中国汽车产销总量已连续14年居全球第一。同时,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受疫情和前期有关支持政策退出等因素影响,中国汽车消费市场出现一定波动,扩大汽车消费面临一定压力。
对此,不少地方都将汽车消费券作为“政策红包”发放,提振本地汽车消费。
在天津,市政府决定在春节前夕再安排市级财政资金1.15亿元用于发放第二期“津乐购”消费券。其中汽车消费补贴安排资金6000万元,占同期消费券总额的比重超一半。
“汽车消费券共分为四档。购车金额5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2000元;购车金额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4000元;购车金额25万元(含)至3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5000元;购车金额3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6000元。”天津市商务局局长孙剑楠说,1月11日开始,在指定汽车销售企业购车并开具购车发票,即可通过银联“云闪付”APP指定页面上传相关购车证明材料,申领政府购车补贴资金,待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
在河南郑州,“兔年迎春”5000万元汽车消费券于1月5日上午开始正式发放。此次活动将统一发放5000万元汽车消费券,其中燃油车消费券发放7720份、价值3000万元;新能源车消费券发放4200份、价值2000万元。
郑州市商务局二级调研员林继民说,此轮汽车消费券按燃油车和新能源车划分了不同的标准。其中,购置燃油车的消费券分为3000元和5000元两种。裸车开票价在5万元(含)以上至15万元(不含)以下的燃油车,可享受3000元的消费券;裸车开票价15万元(含)以上的燃油车,可享受5000元的消费券。新能源车消费券档位设置与燃油车相同,但每档比燃油车再增加1000元补贴额度。“凡购买5万元以上小型非营运车辆者,包括燃油车、新能源车、皮卡车等,都可以申请领取汽车消费券。此举旨在有效提振消费信心,优化广大市民购车体验。”林继民介绍。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周民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汽车作为居民日常消费中最大宗的工业品,产业链长、辐射面广、牵涉就业多、带动作用强,是提振内需的重要发力点。”周民良说,近期,天津、郑州、沈阳等地陆续发放汽车消费券,是一项十分积极的举措,有利于发挥内需“催化剂”的作用,激发居民消费潜力、加快促进经济回稳向好。
供需两端活力增强
汽车消费券的影响力如何,分处需求和供给两端的消费者和企业最有发言权。
“我买这辆车挺‘香’!政府提供的消费券及各类补贴让我额外省了7500元!”家住山东青岛的陈晓安说,3个月前,她购买了属于自己的第一辆汽车。作为上班族,汽车可以让自己更舒适地通勤,但由于刚工作不久,买车也要精打细算。“青岛市政府依据车价与购买车辆动力类型有不同额度的消费券,有些银行和区政府也提供了配套的同享消费券。买车那会儿,我准时上闹钟在手机上抢券,最终圆了买车梦。”她说。
在湖北武汉工作的李烽最近也盘算着换新车的事,汽车消费券是他购车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我刚工作时买了一辆北京现代牌汽车作为代步工具。如今,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电瓶老化、空调损坏、零部件磨损等问题日益突出,每年用于维修保养的费用就有上万元。”李烽说,目前新能源车设计新颖且使用成本更低,而且不少地方的汽车消费券对新能源车的支持力度更大,自己打算买一辆新能源车。“我争取赶上这一波,今年就搞定!”
面对消费者的热情,车企积极响应,抢抓汽车消费券带来的商机。
大7座SUV、智行驾驶辅助系统、品牌方100%的购置税补贴、3年3次免费基础保养……2023年1月1日至20日,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密集推出一系列全新产品,乘着汽车消费券的东风抢抓市场机遇。
1月13日8时30分开始,赛力斯集团“问界”系列部分车型提供全新的优惠价格,该系列车型还将陆续进行OTA升级(在线升级),进一步优化车主的智慧出行体验。
赛力斯集团相关业务负责人姜卫告诉本报记者,目前新能源汽车市场正从政策驱动转向消费驱动,市场潜力巨大。其中,汽车消费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新购和换购客户的购买热情,缩短客户决策时间。不仅如此,汽车消费券在满足消费者购车需求的同时,还能有效辐射汽车售后服务市场,激发持续消费活力。“赛力斯集团将通过流程标准、保障体系、服务产品、数字化服务、极致体验等方面共同升级来建设全新的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客户体验。”姜卫说。
与此同时,广大经销商也嗅到了商机。“我们会充分利用汽车消费券等政策补贴的有利时机,配合厂家促销,最大力度推出优惠促销,提高新车销量。”新疆卓辉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向金萍说。
夯实消费回暖基础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汽车消费券的撬动作用不可小觑。天眼查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月13日,全国现存企业(状态为存续、在册、正常营业的企业)中,主营业务范围与汽车生产、销售、保养有关的约487.63万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7.4%。其中,广东、山东、江苏、浙江、河北、河南、四川、安徽等地汽车存量企业数量较多。
周民良表示,目前汽车消费券的发放以政府为主,不少企业、商家也纷纷推出配套促销措施,这有利于形成促进汽车生产和消费的合力。在这一过程中,汽车企业和销售商家尤其要注意,汽车属于耐用工业品,居民买车只是消费周期的起点,售后服务市场空间更加广阔。
“鼓励汽车消费是扩内需、稳增长的重要抓手。因此,汽车消费券的设计和发放也要在精细、科学、公平、合理上下功夫。”周民良说,比如汽车消费券中很大一部分资金来自财政补贴,汽车消费券应该重点面向无车和仅有一辆车的家庭,支持其购车或置换;再如,由于大型城市往往路面交通拥堵,公交地铁发达,汽车消费券应重点向出行需求较大、人口密度较低的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倾斜,从而帮助这些地区打通要素流动障碍、释放内生增长动力、夯实经济回暖基础。
对于车市的前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束珏婷说,中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随着疫情防控措施不断优化调整,今年经济运行有望总体回升,这为稳定增加汽车消费提供了有力支撑。综合各种因素,预计2023年汽车消费市场有望总体保持增长势头。
束珏婷表示,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多措并举,继续推动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一是抓政策落实,加大汽车消费政策文件落实督导力度,及时推广地方好经验好做法,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二是抓措施完善,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扩大二手车流通、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等政策措施,着力破解汽车流通的堵点、难点问题,促进汽车梯次消费、循环消费。三是抓环境优化,协同相关部门支持充电设施、停车设施建设和提高汽车消费金融服务水平,持续优化汽车消费环境。四是抓制度健全,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促进汽车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王俊岭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